新昌有人因这事被罚

亲爱的市民朋友: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的城市“六乱”肆虐,是如何一番景象呢?

这一天

07:00你去买早餐,垃圾桶的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胃里翻江倒海。

08:00饿着肚子开车上班,不料他人乱停乱放,你无处停车,上班的铃声在你耳边响起。

12:30你去吃午饭,店门口一滩污水夹带着残羹剩汁,搅扰了你的胃口。

17:30你接完孩子,一起走入电梯,入目全是小广告,娃问你:“什么是XX疾病?”

真是糟心的一天啊!

生活不美好,

“六乱”必须除。

什么是六乱呢?

1

乱张挂

具体表现

乱挂标语、乱拉横幅、乱立旗杆、乱晾晒、乱吊挂、乱拉管线等行为。

危害

虚假广告的土壤,

市容的狗皮膏药;

司机分心酿车祸,

高空掉落谁的过?

具体案例

违法事实:新昌某面店为招揽顾客印发大量宣传单,并私自张贴在街头巷尾、小区楼道显眼处,影响市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

法条链接:县综合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2

乱丢倒

具体表现

乱扔垃圾、乱倒垃圾、乱分垃圾、车窗抛物等行为。

危害

小小垃圾乱大谋,

随意倾倒蚀源头;

垃圾混置浪费多,

后人早晚被其累!

具体案例

违法事实:梁某在装修店铺时,将3个蛇皮袋、1个袋墙腻子粉、1个油漆桶、2个废旧滚筒丢入专门存放可回收生活垃圾的绿桶中。

法条链接: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3

乱停放

具体表现

乱停放、乱占道、僵尸车等行为。

危害

过路行人举步艰,

草坪盲道无处行。

私设车挡太蛮横,

停车数年不挪窝。

具体案例

违法事实:杨某某为图方便将铲车停放在新昌县湖滨一路的桥面上,妨碍行人通行。

法条链接: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4

乱排放

具体表现

私接乱接污水管、偷排漏排直排废水废气、未按要求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未及时清洗维护油烟装置等行为。

危害

一沟死水无涟漪,

剩菜残羹酵恶臭。

珍珠白沫门前淌,

蚊蝇嗡嗡迎面来。

具体案例

违法事实:新昌县某饮食店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直接将阁楼上的水槽管子接入门前污水井,并将经营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内。

法条链接: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和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5

乱搭建

具体表现

临街违法搭建、屋顶违建、露台违建、侵占公共区域等行为。

危害

墙外搭建伤邻里,

强行改造隐患大。

狂风骤雨挡不住,

吹落阳台少一人。

具体案例

违法事实:城东一村某户私自在房顶搭建钢棚。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和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拆除完毕。

6

乱种养

具体表现

占绿种菜养禽畜、毁林毁绿、不拴绳遛犬、不清除狗屎等行为。

危害

忽闻霍霍声,

草稀菜苗盛。

偷挖偷种忙,

荒秽不足惜。

具体案例

违法事实:陈某在十九峰路和悦广场的绿化带内种植青菜。

法条链接: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退还、恢复原状。

“六乱”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县已清理横幅标语余条,“牛皮癣”小广告余张,随意晾晒1余处,破损店招店牌余块,责令限期改正余起,立案查处“乱丢倒”等相关案件余起。

来源: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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